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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医之后打官司要为先人讨“产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06:0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安阳讯 6月10日上午,“明善堂”后人滑县留固镇康庄村康随利起诉安阳市明善堂制药厂、河南明善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名称权及商标专用权一案审结,安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康随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康随利负担。

  清朝乾隆年间,康随利世祖康德民系当时名医,他采用10多种中药制成“伸筋散”,主治半身不遂、手足麻木等,后将面剂改为丸剂,更名为“伸筋活络丸”。康德民当年行医
时,使用“明善堂”三字作为自己所开药店的字号,并逐代相传,直至1961年,原滑县留固公社康庄大队在康家私人经营的基础上办起了小型制药厂,起名叫滑县留固公社康庄大队制药组,负责人为康随利的父亲康耀先。后几经变故,2002年,在原制药厂的基础上,经改制,分立为明善堂制药厂、明善堂药业公司,其主导产品仍为“伸筋活络丸”。

  去年12月29日,康德民第七代传人康随利以其父亲康耀先在世时,与生产厂家有约定,药方和字号只许公家使用不允许个人使用为由,将安阳市明善堂制药厂、河南明善堂药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使用“伸筋活络丸”配方,停止使用“明善堂”字号及“明善堂”注册商标。

  法院经过审理调查查明:“伸筋活络丸”确属于康家的祖传,由康耀先1961年将该处方献出给当时的大队制药组,国家卫生部又将该药品公布于世,已不成为“秘方”。从著作权上看,按照现行著作权的50年保护期限规定,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法院还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名称采用的是强制核准登记注册制度,两被告使用“明善堂”字号作为自己名称的主要组成部分,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注册,属于合法使用。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康随利的诉讼请求,康随利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康随利表示不服,要上诉至省高院。

  首席记者张志立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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