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车登记业务改由交警部门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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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08:11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6月12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刘小平)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今天,我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称农用车)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已全部完成。这意味着,这些车的车主从此要到交警部门而非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的登记业务。 据了解,去年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的管理机关由农机监理部门转为交警部门。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醒广大农民群众,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属于机动车,要在车管所登记上牌后才能开车上路。 同时,为了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我省在琼南车管所和琼北车管所管辖的各市、县,已把农用三轮车的入户登记业务由车管所延伸到了各市、县交警部门,也就是说,对于三轮农用车的车主,凭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购置完免税证明、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和身份证明等法定手续,既可以到辖区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也可直接到所在市、县交警大队办理。海口、三亚的农民群众购买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则要到所在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 作者:文刚 刘小平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