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信访规定公安局长应公布姓名职务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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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08:58 法制日报 | ||||||||
本网讯 记者翟惠敏 公安局长应当公布自己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接待群众来访后,应当写明具体处理意见或工作要求并亲笔签名;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办理完毕,答复信访人。这是公安部日前公布的《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接待来访群众工作规范》提出的要求。 这10条工作规范的具体内容是:
一、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期间,县市区、地市州公安局长和省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处理期间每周1至2天)、公布的接访场所,面对面地接待信访人。 二、公安局长可以根据当地群众来访的情况,采取定时集中接访和预约接访、带案下访等形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三、公安局长接待群众来访时,有关警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接访,协助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负责调查处理公安局长交办的信访案件。 四、公安局长应当公布自己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举止端庄、警容严整。 五、公安局长接待群众来访后,应当在《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登记表》上写明具体处理意见或工作要求并亲笔签名。 六、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为信访人提供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服务。 七、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办理,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处理得当。 八、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且能够当场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当场解决并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当责成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确定专人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办理完毕,答复信访人。 九、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耐心向信访人作出解释说明,并主动引导其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 十、对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公安局长应当亲自组织研究,亲自组织做好信访人工作,确保件件得到依法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