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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对企业加班问题调查:“老板不给加班费最令人气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09:0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放长假了,人家都可以出门旅游或是在家休息,我们却还在加班。虽说加班是工作的需要,可是,我们应得的加班费却为什么不给?”这是很多劳动者在接受有关方面调查时发出的无奈声音。一位在超市工作的职工向记者反映,他们单位在“五一”期间倒是给了加班费,但不是按法律的规定标准给的。

  近日,天津一家媒体对企业加班问题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

  在回答调查问卷中,有46.45%的劳动者反映:“得到的加班费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24.36%的劳动者说:“从来得不到加班费”。特别是一些小企业,克扣加班费的情况更为严重。

  尽管部分员工拿不到加班费,但为了“保住饭碗”,大多数的“加班族”却不敢对加班费“过分较真儿”,这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天津市劳动监察部门在一次对上千家用人单位进行检查中发现,一些服装加工、超市、餐饮服务等行业和部分个体、私营企业超时加班多,正常的加班收入遭到克扣。

  天津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对一家工艺制品厂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车间20多名职工近两个月的考勤表里,清楚地记录着他们没有休息日,每天还要加班3小时。当执法人员询问有关负责人为什么严重超时加班,这位负责人称,我们的产品供不应求,经与职工协商,大家同意利用公休日加班。

  职工们超时工作,按《劳动法》规定应给予相应补偿。可在加班费问题上,“好”的单位即便是给,通常也低于法定标准,“一毛不拔”的企业更不在少数。

  许多从事服务业、民营企业的外来务工者对记者说:“现在最令人气愤的事就是老板不给加班费经常让我们白加班、白打工,多劳而不多得。”

  一位从河南来天津从事饮食的服务员小李说:“今年‘五一’婚宴多,100多桌的劳动量,从早上9点一直忙到晚上10点多,一天工作13个小时,老板却不给一分钱加班费,也没有补休。”

  在饭碗与加班费之间,对找工作不容易的打工者来说,自然是只能选择前者。面对加班加点工作却得不到合理报酬的事,许多打工者选择了沉默。为什么这样做?

  一位名叫张丽的打工者无奈地说:“现在工作难找,能混口饭吃就已经很不容易了,哪个还敢追问老板要加班费,除非是不想继续干了。”

  所以,调查中发现,57.52%的人面对不公待遇,却选择了“安于现状”;14.2%的人选择“与企业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5%左右的人提出“等自己决定离开企业后再寻求法律解决”。如何保护打工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调查,法律和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士说,首先打工者应当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各种有关权益和事项在合同中写明;其次,打工者不能因为就业难而屈从于用人单位,而应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位法律工作者说,节假日工作忙,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加点,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但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位工会工作者说,节假日加班不加薪、少加薪的现象,是典型的有法不依,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关执法监督部门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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