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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标准可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0:0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张颖)被征地农民除可享受养老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外,《西安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还规定,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可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被征地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的范围是,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审定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条件是:1.在2005年7月1日以前,被市政府列入被征地村(组)
的常住农业人口,以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土地被征用符合转为居民条件的农业人口。2.新迁入人员(包括出生、婚迁、复员退伍、上学、退学、劳改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凡属转户范围的人员,均应填写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被征地农民转户审批表”。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区级职能部门同意后,由公安分局审批,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转户手续。

  我市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是: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200元/月;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185元/月;周至县、高陵县、户县、蓝田县为1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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