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颁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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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0:26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具体定价必须听证暂住人口也需交费5类对象可少交、免交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生活垃圾处理费,近日定下征收“规矩”———《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联合颁发。
该《办法》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企业收取。该费用为政府定价,定价和调整必须实行听证。 烈属、五保户、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居民,可免交、减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除此之外,凡在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城市暂住人口,都要缴费。 《办法》还规定了计费方法:对居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垃圾量较少的企业、工商户等,可按人或户计征;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计收;交通工具可按核定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对房屋建筑工程按面积计收;其它可按垃圾产生量计收。 目前,武汉市居民系按每户每月5元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商业网点每平方米每月交纳2元清运费、2元处理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