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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2:57 西部商报

  《条例》(草案)规定,单位不组织公民履行植树义务,又拒不交纳绿化费的,将处以应交绿化费数额2至3倍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同时征求修改意见。

  适龄公民应义务植树

  《条例》(草案)规定,年满11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11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都应参加义务植树。

  各级政府将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对尚未确定经营者或经营者一时无力造林绿化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荒沙,可无偿划拨给单位或个人植树造林,建设义务植树基地并拥有林权。

  义务植树营造公益林经验收合格的,可享受国家或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完成规划绿化任务的义务植树基地,兴办种植、旅游等其他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等扶持政策。

  清明后是“甘肃植树周”

  《条例》(草案)将每年清明节后第一周定为“甘肃植树周”,并规定有关部门应组织公民集中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有植树种草任务的单位,不得免除植树义务。

  适龄公民和单位可通过承包租赁荒山荒地绿化、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等方式履行植树义务,但不得向享受城市最低保障的居民、下岗职工和农村居民收取绿化费。

  植树不积极要受罚

  《条例》(草案)规定,单位不组织公民履行植树义务,又拒不交纳绿化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处以应交绿化费数额2至3倍罚款,并可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责令责任单位组织次年补植完成或收缴绿化费;逾期不补植又不交纳绿化费的,可并处以绿化费2至3倍的罚款。(记者 陈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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