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内开幼儿园 百名业主反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3:47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律师:变更住宅楼用途是普遍现象,国内还处于立法空白 本报讯(记者彭建文)近日,家住松柏华庭的李女士向本报市民热线5589999反映,业主王先生将自家的楼中楼出租给别人开幼儿园,这将侵害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与之协商无果后,上百名小区业主共同签名,反对王先生的做法。
6月8日,松柏华庭的物业召集双方进行商谈,记者前往旁听。 李女士等不少业主认为,在生活小区内开幼儿园,绿地、公共通道和健身设施会遭到破坏,对孩子的安全也构成威胁。另外,幼儿园噪音大,周围业主难以保证正常休息。再说,小区是大家的小区,是否可以开幼儿园,应征询其他业主的意见。 王先生不以为然。他认为,房子是他自己的,房子是否出租,出租给谁,用来干什么,皆属于个人决策,他人无权干涉。其他业主认为开幼儿园会造成公共安全问题,不可使用公共铁门和公共楼梯,他表示接受,因为他在一楼开了三个消防通道,在一、二楼可搭建一个私家楼梯上下,并没侵犯到公共利益。 再则,松柏华庭小区也有一栋楼就开了一家私人幼儿园。另外,对于生活小区住宅楼是否可以开幼儿园,他认为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伟认为,王先生的住地属于住宅楼,现在另作其他用途(营业场所),实际上变更了规定的使用方式。这也涉及相邻权的问题,按民法通则对相邻权的规定,就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来处理问题。但是,国内目前对这种状况还未有相关的法律处理。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在国内还处于立法空白。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