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拟规定警察不得夜间搜查民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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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4:20 重庆晨报 | |||||||||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起草的《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拟制稿》定稿更强调人权保护 本报讯(记者郭刚 实习生王峰) 昨日上午,记者从市检察院一分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召开的“侦查取证与人权保护”研讨会上获悉,由西政徐静村教授拟制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拟制稿》已于6月6日定稿。该拟制稿将作为全国人大立法的蓝本,实施后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
拟制稿条目增一倍 徐教授介绍,该拟制稿比1996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稿225条多了236条,达到461条。新稿篇章也将由以前的4篇、1附则,增加到8篇、1附则。 徐教授称,因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据、侦查等内容界定较简单,此次由他拟制的新稿,专门将证据、侦查编写了两篇,另外还新增了预审和特别审讯两篇。 其中,侦查一篇被列为最重要的部分,对司法机关的侦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共近90条,占了整部拟制稿的五分之一。 警察不得夜间搜查 徐教授告诉记者,因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规定较少,常出现因侦查而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例。如“佘祥林”事件等,与侦查取证阶段的程序不规范不无关系。 以前,对搜查时间无严格规定,侦查人员可夜间进入居民家,但这容易侵犯居民居住权及隐私权,曾有媒体报道“警察夜间搜查,吓疯女青年”。 因此,拟制稿对侦查规定更加详尽,比如“搜查不得在夜间进行”,“但在发生突发案情,需紧急搜查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在夜间进行搜查”。 此外,“侦查人员向当事人搜集血液、毛发等证据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健康和人格尊严。” 审讯要有律师在场 侦查取证方面,拟制稿也新增了内容:当事人接受审讯时,辩护律师要在一旁监听。审讯完毕后,审讯笔录须有嫌犯的辩护律师签字才能生效。若认为审讯手段违法,律师可拒签。这样就可避免审讯中使用暴力、诱惑、威胁、欺骗等违法手段。 监听嫌犯电话要审批 拟制稿对侦查人员用特殊技术侦查取证也有规定:监听电话、秘密拍照和秘密录音等高科技手段的使用被严格限制。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却无规定,侦查人员可监听任何公民电话,也可秘密拍照,“这很易侵犯公民隐私或集体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拟制稿规定,监听电话取证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贩毒、集团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嫌疑人。另外,监听嫌疑人电话须经过严格的审批。 注重特别审讯 拟制稿特新增“特别审讯”篇,其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都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特别审讯程序,以有利于保护特殊人群的权利。 此外,还新增了“预审”篇,预审将减轻法院工作压力,也将减少当事人人力物力消耗。对所立案件审查后分流,不适合使用审讯程序的,将使用普通程序,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诉讼费用。 新法有望后年通过 昨天,徐教授介绍,《刑事诉讼法》又被称为“小宪法”,经数年论证,修改计划于去年获准全国人大通过。 去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将此研究课题,交给身为全国刑诉法研究会副会长的徐教授操作。他起草后,将拟制第一稿发往全国各地司法机关讨论,收集回万余条意见,堆起来有两米多高。最后,九易其稿,上周一定稿,已上交全国人大法工委。 徐教授预计,新法将在200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