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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昭示司法理念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6:13 法制早报

  “反正你是有罪的,再辩也没有用。”这便是“有罪推定”的逻辑。处于法治社会的公民,更应当有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清白和尊严,有权得到公正的审讯和判决。”

  李久明“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聂树斌案闹得沸沸扬扬,紧接着又爆出佘祥林“杀妻”案。这几天,媒体又报道了山西“佘祥林案”:被害人“死”而复生,嫌疑犯岳兔元未能无罪获释,却又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决。6月1日,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撤回此前对
岳兔元诈骗案的起诉。

  几起司法冤案经过媒体报道而广为人知,让世人瞠目,一件比一件离奇,一桩比一桩怪异。好在除了聂树斌案目前还无定论,其他大多已经沉冤昭雪。然而细细反思,却让人心中颇不是滋味。从根本上来看,是法治理念的缺失造成的。综观这几起案件,悲剧的发生都缘自于当地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惯性思维的方式和手段。

  “有罪推定”就是在案件一开始就将当事人推定为有罪之人,接下来的事情就是要想方设法证明此人有罪。因为“有罪推定”,所以嫌疑人就是罪犯,所以就应该认罪服法。因为有种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也不足以使其逃脱被“有罪推定”的厄运。在这里,人的尊严、价值,统统都被置于一旁,甚至有人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他们的悲剧即是以生命祭坛,令人痛心和遗憾。而这一切,都是“有罪推定”结出的恶果。

  “反正你是有罪的,再辩也没有用。”这便是“有罪推定”的逻辑。处于法治社会的公民,更应当有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清白和尊严,有权得到公正的审讯和判决。“有罪推定”显然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所以在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明确将“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从而抛弃和否定了传统的“有罪推定”。可惜的是,这一法治原则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自证其罪”、自破其案依然是一些基层办案人员的主要方法和手段,“有罪推定”成为一种持久的可怕的惯性。以至于到目前为止,他们还习惯于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取口供,并不惜通用拳头加警棍来逼迫犯罪嫌疑人。惨案、悲剧往往由此而生。

  分析“有罪推定”成为惯性的深层次原因,其一是观念上的问题,我国对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方面的规定已经是相当完善了,而嫌疑人遭受“有罪推定”完全是办案人员陈旧的思想观念在作祟——人情大于法纪,破案重于生命,头脑中没有形成法律权威至高无上的概念;二是司法人员违法的“成本”太低,风险不高,他们借助和利用自己的职业优势“逃法”,有意规避法律,而他们自身很少为此付出代价,即使有,也多是一些“警告处分”之类的隔靴搔痒,对其无法起到警视、惩戒的目的。

  许多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把刑事诉讼的唯一宗旨和根本目的,确定为“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惩治犯罪”只能被视作“保障人权”的一种手段,决不能作为刑事司法的终极目的,更不允许任何人以“惩治犯罪”为由去肆意侵犯公民的人权。我们要建设真正的法治文明国家,当然不能例外,这也正是确定“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所在。

  毋庸置疑,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我们还有一段路途要走。笔者相信,只要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切实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为民,那么,“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就会成为永久的过去。从媒体对这几起案件报道的力度、公众的反应、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来看,也昭示着先进文明的司法理念正离我们越来越近,这就特别值得我们期待。 艾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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