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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益性岗位每日最多只可延长工时三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6:35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6月13日电(穆霞)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出台文件,包括护绿、保洁、看大门等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除了八小时正常工作,确实需要加班的,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

  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是政府帮助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为合理安排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工作和休息,合肥市对公益性岗位的
聘用人员工作时间及加班报酬做出具体规定: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安排加班。确实因工作需要,如值班等特殊岗位需安排加班或延长工时的,用人单位经与聘用人员做好协商工作,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后,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如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或安排调休。(完)(责任编辑:郝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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