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个体诊所7成有问题 非法行医亟待认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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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7:31 法制早报 |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今年继续抓好经济犯罪大要案刑事审判工作,重点打击非法行医犯罪等7类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的行动已经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躺在黑龙江省兰西县医院病床上的田淑华精神萎靡,她刚刚被抢救回生命。
“晚来两分钟,一切就全晚了!”该县医院的医生担心地表示。据田淑华家属回忆,她因为感觉头晕,就到附近的一家个体诊所打点滴,大概15分钟过后,田淑华开始喘粗气,心里压抑的难受。她要求“医生”拔针,但遭到拒绝,后昏迷不醒,被送至县医院抢救。 这是发生在2005年5月10日,本报记者亲历的一幕。 问题主要集中在乡镇个体诊所 记者从国家卫生管理部门获知,目前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30多万家,而个体开业的诊所就有136561家,其中中医诊所占四成八,西医诊所占五成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进行的“十省市中医医疗需求与服务”调查结果显示:个体开业诊所的总诊疗人次中,中医和中西医结合诊疗人次占百分之六十二;在药品收入中,中药收入占百分之七十四。农村个体开业诊所多于城市。而非法行医行为和相应恶劣后果的产生多集中在农村。其中将近七成的个体诊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紧迫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地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 从调查情况看,很多个体诊所没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行医者”大多不具备资格条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或执照,诊所的“医生”六成以上来自外地,文化程度较低,有的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这些人“行医”除了最基本的医疗常识,完全凭借“胆量”和“感觉”。对于卫生行政机关的检查,这些诊所也并不惧怕,原因是投资少,被取缔后,经济损失不大。 归结起来,个体医疗诊所主要存在五大问题: 一是漫天要价。乱搭配其他药物,这是个体医疗诊所的最突出问题。他们对前来看病的群众不细心诊治,利用患者急于看好病的心理,漫天要价,还往往将一些不相干的药品搭配出售,加重患者负担,牟取不义之财。 二是过期药品多。部分个体医疗诊所在采购药品时,往往将一些即将或已被淘汰的药品低价购回或低价采购假冒伪劣药品,对本诊所的过期药品也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严重损害患者健康。 三是无证经营。这类问题集中表现在“镶牙”、“性病”、“妇科病”等专科上,他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胡乱收费。这些诊所中的行医人员更是鱼龙混杂,有的甚至没有任何医疗知识。 四是医疗条件差。个体诊所特别是乡村的诊所,在医疗器械上胡乱凑合,有的到一些大医院低价收购已淘汰报废的各类医疗器械;一些诊所卫生状况极差。 五是医疗事故不断。个体诊所各类医疗事故接连不断,造成死亡、重伤、后遗症等,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害。一旦出了医疗事故,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有的个体诊所业主逃之夭夭,使患者雪上加霜。 据介绍,这些诊所和游医能够生存下来的原因,最重要的是医疗费用低廉,其次是农村距离大型、正规医院花费的时间长,还有就是现在农村的医疗保险制度不发达、体系不健全。故导致行政机关检查和取缔后,此起彼伏,也使得事故和命案频发。 兰西县五命案 今年6月初,陕西省紫阳县高桥镇60岁的农民张宣荣,以土法炼制了“升丹”药丸100余粒。患者服用40多粒“升丹”后,出现面部肿胀、表达困难等现象,导致同村一名妇女死亡。紫阳县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以非法行医罪判处70岁的陈某有期徒刑10年。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前年7月,孕妇姚某通过熟人找到陈某,要求待她分娩时为她接生,陈在没有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情况下,答应了姚的要求并致其死亡。 5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组触目惊心的数字:广州市非法行医案件逐年上升,八成受害人为孕妇,且在该类案件中,就诊产妇死亡率高达80%。 …… 本报记者在黑龙江省兰西县调查发现,从去年11月至今半年的时间里,该县因个体诊所非法行医就导致5人丧生,文章开头所描述的田淑华算是幸运者。 命案之一: 死者孙长文。2004年11月29日,孙长文到古凤吉诊所治疗感冒。打点滴后,孙感觉心里难受,让医生拔针,被告知可能是是其肠胃有问题。时间不长,孙即抽搐死亡。该诊所医生告诉记者:“孙长文的死亡原因是心脏病。” 命案之二: 死者刘文海。2004年12月19日,因感冒到复兴村卫生所就诊,打点滴过程中出现剧烈抽搐和呕吐现象。家属要求拨打120急救,遭到医生阻拦,后被注射一支肾上腺素。在正规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命案之三: 死者刘淑琴。2005年2月,个体医生到死者家中为其治疗感冒,打点滴。晚7点30分,死者开始喘粗气,8点30分死亡。 命案之四: 死者王明耀。2005年3月,死因基本同上。 命案之五: 死者王艳华。2005年4月11日,死因基本同上。 兰西县公安部门分析,部分诊所没有营业执照,有的所谓医生,不仅没有医生执业执照,甚至没有执业资格。对于上述命案,公安机关正在紧张侦查之中,但是存在一些认定上的困难,比如医生医疗手段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上。 非法行医罪 最新认定标准亟需出台 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郑州召开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座谈会,就非法行医罪的认定进行了研讨。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有关司法解释将于近期出台。 目前对非法行医主体认定存在的争议主要有:第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仅指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还是包括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而未取得医师执业执照的人。第二,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不按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型、范围行医的人,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第三,医生以外的人员,如护理、检验、药剂人员行医,能否认定为本罪的主体。 专家分析,1997年的《刑法》中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因而,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成为定性的关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执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既包括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也包括通过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执业执照的人。 另外,“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以及“情节严重”由于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上也一直在争论,而这一法律空白的存在致使不少非法行医者有恃无恐,行政处罚根本不能伤其痛处,违法成本的低廉为这一社会毒瘤的生存提供了土壤。 但是,《执业医师法》规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此规定符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虽然大多数乡村医生不具有《执业医师法》所规定的条件,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他们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且经过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从事一般的医疗服务,因此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而此次最高院即将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等五种情形,将作出新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则列举了非法行医累计一个月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给就诊人造成直接损失累计在2000元以上的,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等8种情形。但目前没有信息透露,对农村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将如何处理。 本报记者 李漠 张有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