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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协管员违法行政机关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7:58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6月13日电(记者杨金志) 针对个别交通协管员“看人下菜单”、以权谋私乱执法的现象,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邹荣和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叶必丰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赋予特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一定的执法权,但是,一旦其出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承担后果和责任。

  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
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相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又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邹荣说,行政机关考虑到行政成本、执法人员数量限制的因素,可以依法委托执法。从当前披露的事实看,北京的这些交通协管员已经在进行行政处罚。但是,这些协管员归哪个单位?那个单位是“事业单位”吗?都不清楚。再进一步,如果公安机关是委托协管员个人进行执法,那根本就是与法相违。如果协管员是被公安机关聘用的,那他的执法资格就值得怀疑。“就连警察也不是人人都可以进行交通执法的,刑警可以站马路吗?”

  叶必丰认为,协管员必须具备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才可以进行执法。即使如此,公安机关也应该事先对公众进行公示,声明已经赋予协管员执法权,以及具体的执法权限。否则,协管员与其他公民就没有区别,任何人都可以拉起一支队伍、穿上制服去执法。再者,从“协管员”的称谓看,他其实是协助管理、协助执法的,并不具有调查取证权、处罚权等行政执法权力。

  叶必丰说,一些协管员乱执法给我们的启示是,必须完善、理顺我们的执法体制,形成有效的制约、制裁制度。行政机关必须为他们委托或聘用的协管员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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