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最大地下赌球案宣判 赌球公司获利40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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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23:09 沈阳晚报 | ||||||||
招募“足球资讯员”,起英文名,专人制表统计赛绩,专人跑银行转账,专门负责网络安全维修……地下赌球公司管理严密,类似特工组织,通过网络赌球, 抽红截“水”,赢利4000余万。记者6月13日获悉,沈阳最大地下赌球案已由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晓坤和翟春玉因犯赌博罪,被分别判处两年和一年的有期徒刑。 黑网络赌球狂搂4000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自2002年以来,这家地下赌球公司开始偷偷开张“营业”,公司置办了大量用于赌博使用的电脑设备,协助他人聚众从事网上赌球活动,并多次更换赌博地点。2004年5月,该赌博公司迁至大东区联合路的一栋三层小楼中,以虚构的“沈阳市华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进行赌博活动。该团伙覆灭时,赢利额高达4000余万元人民币。 赌博公司头头儿认罪伏法 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两名被告,是该地下赌球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张晓坤,男,30岁,家住沈阳市和平区,他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给员工发放工资等;翟春玉,女,24岁,住沈阳市皇姑区,翟为次要负责人。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录等人实施网络赌博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晓坤、翟春玉明知刘录等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刘录等人提供管理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投注的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对被告人张晓坤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翟春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没收非法所得654万余元,作案的电脑设备、移动电话、车辆予以追缴。判决后,两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相关链接: 今年5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其中第四条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本报记者 王野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