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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将规定 警察不得夜间搜查民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1:03 时代商报

  【本报讯】据重庆晨报报道,6月12日上午,记者从市检察院一分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召开的“侦查取证与人权保护”研讨会上获悉,由西政徐静村教授拟制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拟制稿》已于6月6日定稿。该拟制稿将作为全国人大立法的蓝本,实施后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

  警察不得夜间搜查

  徐教授告诉记者,因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规定较少,常出现因侦查而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例。如“佘祥林”事件等,与侦查取证阶段的程序不规范不无关系。

  以前,对搜查时间无严格规定,侦查人员可夜间进入居民家,但这容易侵犯居民居住权及隐私权,曾有媒体报道“警察夜间搜查,吓疯女青年”。因此,拟制稿对侦查规定更加详尽,比如“搜查不得在夜间进行”,“但在发生突发案情,需紧急搜查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在夜间进行搜查”。此外,“侦查人员向当事人搜集血液、毛发等证据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健康和人格尊严。”

  审讯要有律师在场

  侦查取证方面,拟制稿也新增了内容:当事人接受审讯时,辩护律师要在一旁监听。审讯完毕后,审讯笔录须有嫌犯的辩护律师签字才能生效。

  监听嫌犯电话要审批

  拟制稿对侦查人员用特殊技术侦查取证也有规定:监听电话、秘密拍照和秘密录音等高科技手段的使用被严格限制。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却无规定,侦查人员可监听任何公民电话,也可秘密拍照,“这很易侵犯公民隐私或集体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注重特别审讯

  拟制稿特新增“特别审讯”篇,其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都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特别审讯程序,以有利于保护特殊人群的权利。

  新法有望后年通过

  据徐教授介绍,《刑事诉讼法》又被称为“小宪法”,经数年论证,修改计划于去年获准全国人大通过。去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将此研究课题,交给身为全国刑诉法研究会副会长的徐教授操作。他起草后,将拟制第一稿发往全国各地司法机关讨论,收集回万余条意见,堆起来有两米多高。最后,九易其稿,目前已上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徐教授预计,新法将在200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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