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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七月一日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1:09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田柯 西安市被征地农民也能享受养老保险了。记者昨日获悉,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办法》规定,凡非农业建设项目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内,以及高新区含长安工业园、经开区含泾河工业园?雪、曲江新区内征收农村集
体土地,以组村为单位人均拥有耕地含可调整地类不足0.3亩,完成撤组村转户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人员年满18周岁,可以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的年龄以省政府土地审批件签发日为基准日,划分4个年龄段,分别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年龄不足18周岁的人员,一次性发给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列入养老保险范围。

  《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扣减不足18周岁人员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后,应首先用于缴纳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已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时,集体和个人的缴费部门由各区经办机构委托各社区?穴居委会?雪社保站代收,财政补助部分由各区经办机构按季度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达到享受养老年龄时,由区经办机构每月发给养老保险金;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集体和个人缴费储存额或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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