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七月一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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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1:09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田柯 西安市被征地农民也能享受养老保险了。记者昨日获悉,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办法》规定,凡非农业建设项目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内,以及高新区含长安工业园、经开区含泾河工业园?雪、曲江新区内征收农村集
《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扣减不足18周岁人员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后,应首先用于缴纳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已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时,集体和个人的缴费部门由各区经办机构委托各社区?穴居委会?雪社保站代收,财政补助部分由各区经办机构按季度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达到享受养老年龄时,由区经办机构每月发给养老保险金;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集体和个人缴费储存额或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