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专业人员可兼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2:4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昨天,省人事厅下发《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从今年开始,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单位允许,就可以从事“第二职业”,兼职兼薪。 意见指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涉及单位的专业和技术发展方向、不泄露国家和单位机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等
但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必须取得单位批准,另外,专业技术人员若存在本职工作不积极,或者担负工作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承担国家、省科技攻关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等情况,则不能从事兼职兼薪活动。 从事兼职兼薪活动时,与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采用项目工资、技术成果盈利分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确定劳动报酬。但不得通过工作关系向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提供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专项技术等。 此外,文件明确规定,各类学校、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兼薪活动,按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据省人事厅工资处处长葛余清介绍,目前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百余万人,鼓励、支持、规范其从事兼职兼薪活动,是为了实现人才资源社会共享,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此次出台的《意见》是近20年来我省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力度最大、最完善的一次举措。 (穆霞)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