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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得夜间搜查民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2:5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重庆晨报消息12日上午,记者从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召开的“侦查取证与人权保护”研讨会上获悉,由西政徐静村教授拟制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拟制稿》已于6月6日定稿。该拟制稿将作为全国人大立法的蓝本,实施后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

  徐教授介绍,该拟制稿比1996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稿225条多了236条,达到
461条。徐教授称,因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据、侦查等内容界定较简单,此次由他拟制的新稿,专门将证据、侦查编写了两篇,另外还新增了预审和特别审讯两篇。其中,侦查一篇被列为最重要的部分,对司法机关的侦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共近90条,占了整部拟制稿的1/5。

  徐教授告诉记者,因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规定较少,常出现因侦查而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例。如“佘祥林”事件等,与侦查取证阶段的程序不规范不无关系。

  以前,对搜查时间无严格规定,侦查人员可夜间进入居民家,但这容易侵犯居民居住权及隐私权,曾有媒体报道“警察夜间搜查,吓疯女青年”。因此,拟制稿对侦查规定更加详尽,比如“搜查不得在夜间进行”,“但在发生突发案情,需紧急搜查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在夜间进行搜查”。

  此外,“侦查人员向当事人搜集血液、毛发等证据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健康和人格尊严。”

  拟制稿对侦查人员用特殊技术侦查取证也有规定:监听电话、秘密拍照和秘密录音等高科技手段的使用被严格限制。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却无规定,侦查人员可监听任何公民电话,也可秘密拍照,“这很易侵犯公民隐私或集体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拟制稿规定,监听电话取证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贩毒、集团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嫌疑人。另外,监听嫌疑人电话须经过严格的审批。

  徐教授预计,新法将在200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并实施。

  (郭刚 王峰)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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