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个税减半征收 股改印花税所得税免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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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6:50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调整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并将对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发布的《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通知还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