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元重审仍判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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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7:14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宝鸡讯(记者 张蕙 通讯员 刘培莹 陈发彦)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宝鸡市乡镇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宝鸡市宝丰工贸公司原名誉董事长陈宝元涉嫌贪污犯罪一案,在陈仓法院一审判决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终审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陈仓区人民法院重审。6月10日,陈仓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陈宝元侵占公款109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仍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现年63岁的陈宝元是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人,1998年至2002年8月任宝鸡市一公司董事长。去年年初,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经侦查,确认陈宝元涉嫌严重经济问题,陈仓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至2003年11月,陈宝元利用担任集团董事长、名誉董事长之便,侵吞公款共计109万元。 该案被宝鸡市中院发回重审后,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6月10日,法庭做出宣判:陈宝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陈宝元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继续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