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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还有哪些旅客看不到的“体制迷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7:20 新华网

  近日,武汉天河机场频繁出现“航班延误抱歉通知”广播。仅6月6日就有20多个进出港航班“因本站天气原因”延误,有8架飞机备降其他机场,1千多名旅客行程被耽搁。

  记者调查了解到,航班大面积延误,除天气因素外,主要原因在于机场的一套盲降设备因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当前,国内航班频频延误,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透过这些事件,不难拨开当前民航管理的“体制迷雾”。

  航空公司喊冤:“受气又赔钱”

  6月6日,天河机场出现了夏天并不多见的小雾天气。广播一遍遍响起:“我们抱歉地通知您,您所乘坐的航班因本站天气原因延误……”

  再甜美的声音也无法平复旅客的烦燥。来自湖北恩施的旅客罗小敏说:“我今年坐了四次飞机,没有一次准点,好像只有出大太阳飞机才能飞。”下午15时半,CZ3355航班要延误近3个小时,一名愤怒的旅客气得不停地拍桌子,还将一名姓张的服务人员的手背拍肿了。

  有经验的旅客暗自纳闷:这天气并非大雾弥漫,只是有点灰,咋就无法飞呢?航空公司则无言以对,因为天气是否具备起降条件是机场方面说了算。

  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民航系统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比如,飞机能否起降,要求顺风风速不能超过每秒5米,能见度在有盲降设备保障的情况下是550米,在没有盲降设备保障的情况下是1600米。

  武汉天河机场有两条南北向跑道,5月18日,保障从南向北起飞的盲降设备遭雷击出现了故障,从而使起降能见度标准是平常的近3倍。6月6日上午9点30分开始,机场能见度有600多米,达不到无盲降设备的标准,另一跑道顺风风速达每秒6、7米,两条跑道均不能使用。

  “这雾不算雾,尘不算尘,能见度不够,北风又太大,我们无法允许飞机起降。”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当日值班负责人江利强说。

  旅客怨声载道,众怒难平,航空公司则是焦头烂额,有苦难言。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地面保障部负责人张玖振说:“我们是‘两头受气’,一方面要忍受旅客的责难,延误超过4小时还得向旅客赔偿,另一方面我们公司自身既增加工作负荷,又因为备降其他机场要承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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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天,南航有三架飞机分别备降长沙、南昌、宜昌,每架飞机要给所备降的机场交近万元的“起落费”,加上起落增加的油料费用,一次备降就得花3万元。按照目前的飞机周转使用率,一架飞机备降,往往会影响6个航班延误,后续延误航班每班会增加成本近5000元。

  当天,天河机场有8架进港飞机备降其他机场,共有20多个航班延误,承运的各航空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约34万元。由于航班延误给旅客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尚无法估量。

  东方航空公司武汉分公司当天有4个航班延误,这家公司运行控制部负责人朱文峰说:“按道理,20多天都没把设备修好,我们航空公司应该找机场公司索赔,可现在没这种惯例,也没这种机制。”

  机场公司:风险与利益没捆紧

  像天河机场这样因为保障不力,造成旅客与航空公司利益受损的,目前则索赔无门。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民航体制改革,实现了“政企分开”,民航局作为政府管理部门独立出来,机场与航空公司分设。对机场而言,航空公司是最主要的客户,机场的全部收入都来自航空公司上交的“起落费”;对航空公司而言,机场具有垄断性,是唯一可以起落停靠飞机的地方,“不敢轻易得罪”。

  在这种体制下,航班延误对机场经济利益没有损失,只有航班取消才会带来影响。天河机场负责人江利强对记者说:“盲降设备一套一千多万元,是雷击坏的,纯粹是天灾,怎么办呢?这种设备是美国进口的,要进口配件周期长、环节多,需要一段时间。”

  机场的责任要航空公司与旅客来承担,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胡炳志认为,任何一个企业的利益都应该与风险捆在一起,机场公司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但是,航空公司应该与机场在事前有个风险共担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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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设不能“误点”

  去年6月,国家民航总局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使旅客向航空公司索取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有了依据。但近一年来,航班延误并没有明显减少,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步伐。

  目前国内航班延误的主要原因包括: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机场对航空流量的控制,航空公司机械故障等原因及机场保障不力等因素,个别旅客的不当行为造成飞机不能按时起飞。

  因航班延误引发旅客与航空公司纠纷与冲突的事件中,几乎看不到政府干部的身影。胡炳志等专家建议,要使旅客的利益从根本上得到保证,首先应该理顺民航管理机构、航空公司与机场三者之间的关系。民航管理机构作为政府部门,应充当维护公平公正的“裁判员”,在出现航班延误情况下,应出面查清原因,理清责任,协调处理。

  因航空公司机械故障等因素造成延误的,航空公司应及时为滞留旅客提供服务,超长时间的应按规定给予旅客经济补偿。机场与航空公司应签订服务保障协议,因机场保障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机场应当赔付航空公司损失。

  近两年,因个别旅客的不当行为影响航班延误的事件逐渐增多。比如,有的乘客办理乘机手续后迟到,有的乘客拒下飞机影响到下一航班延误,有的乘客说一句“我带汽油了”就影响正常起飞等等。当前,应当对处罚不当乘机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告知广大乘客。

  民航界有关人士还建议国内保险公司借鉴日本刚兴起的“天气保险”,推出“航班延误”新险种,在因天气异常导致企业或个人遭受经济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提供赔偿,这样,航空公司与机场就能将意外天气带来的经营风险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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