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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学生斗殴误杀同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7:21 重庆晚报

  法院判赔17万,受害者难索赔偿陷困境

  16岁少年小缪(化名)误杀同学,市一中院昨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刑14年,并判他的父母赔偿被害人17余万元。但小缪的家人东拼西凑,才赔了8000元。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贺蓄芳呼吁,应建立社会救济体系,在必要时为受害人家属实施救济。打斗中误杀同学

  去年12月24日,正是圣诞节前的平安夜,小缪和小鹃等14个高一学生结伴过节。当天下午7时多,他们来到沙坪坝三峡广场,快走到“乡村鸡”快餐店门口时,迎面走来几男一女。小缪的一个同伴因为被踩了一脚,就对那个踩脚的人表示不满。

  隔了半分钟,他们看到七八个男的追了上来,其中就有踩脚的那个男生。双方随即发生推搡并混战在一起。期间,小缪误以为小鹃是对方的人,刺了她一刀。

  很快,双方停止了打斗。这时,小缪看到捂着伤口躺在地上的小鹃,赶紧把她送到医院。小鹃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凌晨3时许,小缪在家中被抓。目前仅赔八千元

  人到中年痛失独生女儿,小鹃的父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院判决小缪的父母赔偿17余万元。

  据了解,小缪在法庭上说他原本就没有杀死小鹃的想法,他也愿意赔偿。但他表示,等自己出狱后再挣钱赔偿;他的父母也表示愿意赔偿,但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

  据悉,小缪的父母离婚后分别再婚。小缪的父亲说,家里那套房子还是老父亲和几个兄弟的,他和前妻都已下岗,现在都在外面打工,每个月的收入都不固定。“有时吃了上顿没下顿”。到目前为止,他们只赔偿了8000元。

  而小鹃的父母均已40多岁,小鹃的死对他们打击很大。他们强烈要求小缪的父母赔偿。保护刑案受害人

  小鹃父母的代理人贺蓄芳律师说,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很多受害人家属都没得到赔偿,这让他们陷入无边的痛苦中。

  她呼吁,我市应建立一个社会救济机制,让那些确实得不到赔偿的刑案受害人得到救济。可由专门的基金会对受害人补偿后,获得向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追偿的权利。这不是简单地让社会为凶手“买单”,其出发点是更好地保护刑案受害人。

  据了解,去年6月,山东省淄博市就率先启动了一项针对刑事受害人的经济救助制度。由淄博市政法委、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专门成立办公室负责实施救助。目前该市已筹集到50万元救助基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法院诉讼费以及社会捐助。

  据悉,英国早在1964年就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1988年的《刑事审判法》明确规定得到国家赔偿委员会的补偿是被害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日本也在1980年5月1日公布了《犯罪被害人等抚恤金付给法》,规定对因人的生命和身体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而意外死亡之人的遗族或致残的本人,由国家付给犯罪被害人等抚恤金。

  记者 易守华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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