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公安局被判赔22.9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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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7:46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张力 黄天宇 刘占良)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王玉平,在被公安局控制4天后,从该局刑警大队5楼办公室坠楼身亡。事后死者的父母、妻子和女儿将该公安局———石柱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行政赔偿。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石柱县公安局赔偿死者家属共计22.907万元。 事件
嫌疑人刑警大队坠楼亡 2001年7月28日,石柱县人寿保险公司营业员王玉平因周显凤被杀案存在犯罪嫌疑,石柱县公安局将王玉平叫到刑警一中队办公室进行询问。29日,王玉平又被叫到南宾镇派出所,亲笔书写自述一份。30日,该案承办人填报《留置盘问呈批表》,经科所队领导批准:留置24小时,即从2001年7月30日9点30分至次日9点30分。但此次无留置盘问记录,只有王玉平的自述一份,时间为2001年7月30日。31日早晨7点,王玉平从石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5楼办公室坠楼身亡。 一审 法院判决赔偿11万多元 随后,死者王玉平的父母、妻子和女儿4人向该公安局提出34.63万元的赔偿要求。 一审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石柱县公安局在对犯罪嫌疑人王玉平的留置盘问期间,未安排在比较安全的留置室进行盘问,而安排在刑警大队5楼进行,属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给王玉平坠楼的机会,其违法行为与王玉平的死亡结果存在间接的特殊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赔偿34.63万元的40%。原告王玉平的4亲属没有提供王玉平之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2月21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决由石柱县公安局赔偿王玉平及其家属11.673504万元。 二审 公安局应负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市四中院。2005年4月20日,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石柱县公安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证据责任的分担原则,王玉平的亲属不可能也不应当为王玉平为何跳楼身亡举证,该部分证据只能由石柱县公安局举示,但石柱县公安局却只举示了王玉平死亡过程和结果,而没有举示王玉平为什么要跳楼身亡的证据。石柱县公安局称王玉平是畏罪自杀,但至今没有提交王玉平有罪的证据。 结果 终审判决赔偿22.9万 二审法院还认为,石柱县公安局从2001年7月27日下午至7月31日上午7点,4天多时间里,不仅没有释放过王玉平,而且在这几天深夜或凌晨都在对王玉平进行询问,而询问地点则不断在刑警一中队办公室、南宾镇派出所和刑警大队办公室中交换进行。 同时法院还认为,王玉平身上的伤有全身性的皮肤擦伤、裂伤、裂创、表皮脱落、划伤、骨折。而这些伤被重庆市检察院第四检查分院认定为生前伤。 根据《赔偿法》,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最终判决由石柱县公安局赔偿王玉平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王玉平被违法留置盘问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共计22.9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