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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将不得夜搜民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8:14 潇湘晨报

  本报重庆讯前日上午,记者从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召开的“侦察取证与人权保护”研讨会上获悉,由西政徐静村教授拟制的《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拟制稿》已于6月6日定稿。拟制稿规定,搜查不得在夜间进行。该拟制稿将作为全国人大立法的蓝本,实施后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

  徐教授介绍,该拟制稿比1996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稿225条多了236条,达到
461条。新稿篇章也将由以前的4篇、1附则,增加到8篇、1附则。

  徐教授称,因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据、侦察等内容界定较简单,此次由他拟制的新稿,专门将证据、侦察编写了两篇,另外还新增了预审和特别审讯两篇。

  其中,侦察一篇被列为最重要的部分,对司法机关的侦察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共近90条,占了整部拟制稿的五分之一。

  徐教授告诉记者,因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察规定较少,常出现因侦察而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例。如“佘祥林”事件等,与侦察取证阶段的程序不规范不无关系。

  以前,对搜查时间无严格规定,侦察人员可夜间进入居民家,但这容易侵犯居民居住权及隐私权,曾有媒体报道“警察夜间搜查,吓疯女青年”。

  因此,拟制稿对侦察规定更加详尽,比如“搜查不得在夜间进行”,“但在发生突发案情,需紧急搜查的情况下,侦察人员可以在夜间进行搜查”。

  此外,“侦察人员向当事人搜集血液、毛发等证据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健康和人格尊严”。

  侦察取证方面,拟制稿也新增了内容:当事人接受审讯时,辩护律师要在一旁监听。审讯完毕后,审讯笔录须有嫌犯的辩护律师签字才能生效。若认为审讯手段违法,律师可拒签。这样就可避免审讯中使用暴力、诱惑、威胁、欺骗等违法手段。

  拟制稿对侦察人员用特殊技术侦察取证也有规定:监听电话、秘密拍照和秘密录音等高科技手段的使用被严格限制。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却无规定,侦察人员可监听任何公民电话,也可秘密拍照,“这很易侵犯公民隐私或集体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拟制稿规定,监听电话取证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贩毒、集团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嫌疑人。另外,监听嫌疑人电话须经过严格的审批。

  拟制稿特新增“特别审讯”篇,其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都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特别审讯程序,以有利于保护特殊人群的权利。

  此外,还新增了“预审”篇,预审将减轻法院工作压力,也将减少当事人人力物力消耗。对所立案件审查后分流,不适合使用审讯程序的,将使用普通程序,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诉讼费用。 据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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