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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优”警察只认销赃不认盗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8:42 沈阳今报

  [新闻回顾]

  2004年3月13日,本溪市社保公司一辆轿车被盗后报案,几天后,本溪市南芬警方在外地某市发现车踪。专案组干警撕开了这个特大系列盗车案件的黑幕。原来收购赃车最多的竟是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的全国优秀警察张永军。张永军共收购赃车31辆,价值近160万元。20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新闻导引]

  昨天上午9点,轰动全国的辽宁省最大的盗窃机动车案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这起案件因为有多名警察参与买卖赃车,其中刑警张永军还是“全国优秀警察”而备受舆论关注。

  在法庭上,张宝、李海波、赵恒野、胡长水、张永远等15名身着印有“本溪市看守所”字样服装的被告人,及邢玉龙、孔宪峰等5名身着便装(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一字排开,他们的背影挡住了旁听席上听众的视线。公诉人的宣读响彻法庭,合议庭上的两名人民陪审员听得格外用心。

  28页起诉书、长达5天的庭审时间、将近200名的被告人家属……“这是本溪中院建院以来,在刑事案件中,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起诉内容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的一次审判。”本溪中院刑事二庭庭长、这次案件的审判长王静对今报记者说。

  特派记者吴强/文侯宇林/摄28页起诉书念了40分钟

  昨天上午8点30分,本溪市中院门前人头攒动。

  十几名法警严格检查进入现场人员的证件,20名被告人的家属,有组织地凭着旁听证进入现场,这是一次公开审理,公民可以旁听。

  本溪中院最大的可容纳300人的审判厅座无虚席。

  9点刚过,随着20名被告人被押入审判厅,公诉人用40分钟宣读起诉书内容。20名被告人被本溪市检察院以盗窃罪、窝藏、收购赃物罪,抢劫罪的罪名起诉。

  “被告人张宝参与和指挥盗窃作案61起,盗窃车辆总价值2978183元;李海波参与作案61起,盗窃车辆总价值2978183元;胡长水参与作案10起,盗窃车辆总价值404480元。”

  “被告人张永军收购、销售赃车4辆,总价值187780元,事先与盗窃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收购、倒卖赃车26辆,总价值1356543元”

  这是公诉人第一次向社会公布全国优秀警察张永军犯罪的具体事实。张宝重大立功可减轻处罚

  据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因为这个案件的重大性和特殊性,这次负责审理此案的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逐一核实每一名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时间、地点、作案工具、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涉案金额的调查细致到角、分上。

  在盗车案中,被告人张宝也是关键人物之一。上午10点左右,张宝被第一个押上被告席。

  在本溪市人民检察院长达28页的起诉书中,记者看到这样的文字表述:“被告人张宝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张宝基本承认了起诉书中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李海波、赵恒野、胡长水是自己的同案,共同参与盗窃,并交代了他们主要的盗窃工具是他们自制的钥匙。张永军当庭否认盗车指控

  昨天下午2点左右,张永军被押上了被告席。当精神饱满、30多岁的张永军出现在现场时,旁听席上两名年轻女子起身向他挥手,被法警制止后,两名女子开始轻声抽泣。

  被告席上的张永军思维严谨,平静地面对来自各方的询问。“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不属实的地方,因为公安机关违法办案。对于起诉书中提到的我是盗窃者的同谋,我有异议,我承认我销赃的事实。”“我的行为没有构成盗窃罪,我不是他的同谋,因为我没有参与盗窃。在我和张宝的交易中,每一次都是他主动给我打电话,他提出有什么样的车型、价钱,他没有说这些车的来源。我当时不知道他们的车是偷来的。”张永军在回答主审法官提问时说。

  张永军说,直到2003年4月被刑警队的警察询问时,他才知道这些车是别人盗窃所得。

  公诉人问张永军“你和某个被告人的姐姐之间的关系如何?”张永军的辩护人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王家武(音)律师当即向审判长提出质疑,要求公诉人在关于张永军个人隐私的事情上停止发问。审判长王静接受了王家武的意见。

  为了证明张永军不是盗窃分子的同谋,王家武律师向张永军提出了十个问题,“张宝是怎么知道你的手机号码的?”“和张宝的第一次通话是谁先联系的谁?”“你是否主动向张宝买过车?”张永军回答,他是通过赵飞认识张宝的。他们之间的联系,是张宝先给他打电话的。他没有主动向张宝买车。

  专访审判长

  “明知赃车”法院有证据

  从起诉书的基本事实可以看出,张宝等人组成盗车团伙,而张永军承担着收购、销赃的任务,石峰、张宏声等人是购买赃物者。张永军作为中间环节,他承认以警察的身份进行过车辆交易。

  昨天下午,被告人石峰的代理律师和另一名购买赃车的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向张永军提问,“当你在向我的当事人销售汽车时是否亮明了你的身份,并向他出示了一份文字材料证明这辆车是合法的。”

  张永军承认了这个事实。这名律师认为,“当事人在购买张永军的汽车时不知道是赃车,作为警察的张永军销售汽车很可能被人认为这个手续是合法的。”律师认为他的当事人在不知情是赃车的情况下,不应该认定收购赃物罪。

  针对两名律师提出的问题,昨天在庭审结束时,记者专访了此案的审判长王静。

  今报:20名被告人中,有5名此前被取保候审,是不是因为他们购买赃车这个行为的情节较轻?

  王静:是的。

  今报:被告石峰的律师提出,“他的当事人在看到作为警察的张永军销售汽车,并出示了一份文字材料证明此车是合法的,他的行为不属于购买赃车?”

  王静:关于是否明知是赃车,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曾4家联合发文,符合下列4种情况中的一种可以认定购买的是赃车。第一,明知这个车是没有手续的。第二,不是在正常的交易市场购买的。第三,把汽车发动机等部件改动的。第四,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律师辩解说“不明知”,而法院有证据可以证明是“明知”。

  今报:你和公诉人一方,被告人张永军和他的辩护人一方在围绕“张永军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同谋表达了相反的看法,您认为张永军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参与盗窃。

  王静:张永军和张宝之间汽车交易的数量过多,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默契。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合议庭要经过探讨,最后才能认定张永军是否参与盗车。

  今报:这次审判的期限是5天吗?

  王静:计划是5天,但很有可能两天或者3天就结束。

  今报:对20名被告何时宣判?

  王静:尽快判决,最慢不超过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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