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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时评:群众监督参与岂可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9:0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近年来,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引发了公众对其成因日益深入的探源: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安全监管失范、责任追究不力、安全投入不足等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群众监督参与,被提及和注视的频率却不是很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生产模式和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无论是企业生产还是劳动力
流动,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来运行。这一变化体现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就是以往那种从国家到行业到企业再到职工的层次化的行政组织管理系统已被打破,安全生产管理能否奏效,主要取决于安全生产系统各组成部分如国家、企业、职工、社会组织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正因如此,国务院在《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于2004年初明确提出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显然,在安全生产的运行链中,群众监督参与是不可缺少的一环。但在现实中,群众监督参与常常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环。人们往往强调了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企业的全面负责,却没有认识到身在生产一线的劳动者才是一切安全管理措施的最终落实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所在。比如,劳动合同中大多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不写明具体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劳动者安全生产知识匮乏;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撤离避险权等防范事故的权利难以实现;作为劳动者权益代言人的工会组织履行监督参与职责遭遇重重困难等,其结果是其他的一切努力也往往都付诸东流,这也是当前我国就安全生产采取的措施不少,而安全生产事故依然频发的原因之一。

  在劳动过程中,企业和劳动者是安全生产最直接的当事人。尽管我们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但在我国安全生产法治环境还不够理想,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监管难以到位;市场竞争条件不尽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和表现来自同行业企业之间公平竞争需要的压力还十分有限的现实背景下,要使企业仅凭借自我约束就做到“全面负责”是不可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发挥另一当事人———劳动者的监督参与作用就至关重要。事实上,群众监督参与缺位的贻害,已在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绝大部分为责任事故的认定中得以充分凸显。

  如何使群众监督参与真正到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之举、当务之急。对工会组织来说,既要在现行安全生产管理框架下用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空间,切实履行职责,又要发挥自身优势,如加强宣传教育,提升职工群众的安全素养等,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工会要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带来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深刻变化,与时俱进地创新工会开展群众监督参与的理念、载体、渠道和手段,特别是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参与上有所作为。

  总之,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群众监督参与绝不可缺位,但如何到位,则亟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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