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国家暂免印花税和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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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09:09 黑龙江日报 | ||||||||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发布《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通知还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