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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个人销售住房纳税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0:08 今日扬州

  今日扬州网消息:记者昨从市房管部门获悉,我市出台了个人销售住房纳税细则。个人销售住房应征收(减免)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七项。

  个人销售住房适用营业税,税目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为5%。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细则还规定,自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05年6月l日后,个人
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营业税政策,即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购买房改房取得的财政收据不能作为扣除凭证,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取得发票或发票遗失的,一律不得扣除,按全额征税。自2005年6月1日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细则规定,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房产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减免。对个人转让自有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旧房,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上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转让旧房未进行评估的,按转让收入的70%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单位或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按转让收入的9%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印花税,细则规定,个人销售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的,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签定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合同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领取房屋产权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按每份产权证书缴纳5元的印花税。

  此外,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3%征收教育费附加,按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细则还规定,个人对外销售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的,均应向地方税务机关设在房产管理部门内的办税窗口申请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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