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反腐倡廉:法官受贿先免职再重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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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1:05 乌鲁木齐晚报 | ||||||||
今后,法官每办理完一起案件后,必须就是否接受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吃,接受现金、贵重物品等问题填写登记表,对不如实上报者,一经发现,不论数额多少,一律先免职,然后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13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暂行规定》及《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将有效解决法
同时,在审判和执行部门建立廉政情况登记制度,要求承办人员每办完一起案件,都必须就是否接受请吃,报销票据,接受现金、贵重物品及高消费娱乐活动等问题如实填写,并签字交部门领导后由所在部门每季度向院纪检组上报一次。 法院还建立了当事人回访制度,根据案件性质和办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有重点的、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当事人,了解法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聘请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委、企事业单位代表为高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监督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及政务管理中的廉政建设情况。高院新选任法官在自治区人大任命之前,首先在《新疆日报》上公示,广泛听取各方反映。 对向法官送礼的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建立“不良档案”,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对赠送数额大、性质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适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此外,为形成完整的监督链,更加有效地接受社会监督。高院还制定了《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高院纪检部门检举、控告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凡署名举报者,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和积极协助调查有功者给于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高院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5959301、5959480。:(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王琴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