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国税局提醒消费者索要发票不必另加税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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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2:10 乌鲁木齐晚报 | ||||||||
“到商家购买商品付款后,想向销售员索要发票,却常得到‘若要发票另加税钱’的答复,请问这到底合乎规定吗?”近期,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举报中心常常接到诸如此类的电话,那么消费者索要发票是否真要另加税钱? 对此问题,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商家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消费者购物后索要发票不应再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20条规定:“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出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理由,发票是记载买卖合同的证据,是记载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交纳税款的依据。索要发票可以防止经营者逃税。因此,商家不能以要求开发票而另加税款为前提才出具发票。:(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托亚 通讯员李燕妹 (来源:新疆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