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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国税局提醒消费者索要发票不必另加税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2:10 乌鲁木齐晚报

  “到商家购买商品付款后,想向销售员索要发票,却常得到‘若要发票另加税钱’的答复,请问这到底合乎规定吗?”近期,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举报中心常常接到诸如此类的电话,那么消费者索要发票是否真要另加税钱?

  对此问题,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商家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消费者购物后索要发票不应再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20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出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理由,发票是记载买卖合同的证据,是记载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交纳税款的依据。索要发票可以防止经营者逃税。因此,商家不能以要求开发票而另加税款为前提才出具发票。:(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托亚 通讯员李燕妹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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