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新规:公安局长应公布姓名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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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2:3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据法制日报报道,公安局长应当公布自己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这是公安部日前公布的《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接待来访群众工作规范》提出的要求。 工作规范的具体内容有: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期间,县市区、地市州公安局长和省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处理期间每周1至2天)、公布的接访场所,面对面地接待信访人;
公安局长可以根据当地群众来访的情况,采取定时集中接访和预约接访、带案下访等形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公安局长应当公布自己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举止端庄、警容严整;公安局长接待群众来访后,应当在《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登记表》上写明具体处理意见或工作要求并亲笔签名。(翟惠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