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监部门对汛期煤矿防治水害工作提4点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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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14:4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14日电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向各地安监部门通报了近期发生的3起煤矿水害事故。 通报强调,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进入主汛期,针对近期水害事故多发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汛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补充、备足防排水设备和物资,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料五落实,确保煤矿企业安全度汛。 二、煤矿企业要落实防治水工作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认真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完善队伍,并加大防治水害的安全专项投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矿和相邻矿的水患难心中有数,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存在危险的要停产整改,要向当地政府和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汇报。 三、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防治水工作作为近期的工作重点进行监管,要严防发生煤矿重特大透水事故。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排水系统不完善,存在老窑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盲目生产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超层越界开采,甚至开采保安煤柱、防水煤柱,擅自提高开采上限的,要坚决制止,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防治水工作的监察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防治水及防汛责任不落实、防排水设备不完善或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防治水工作不到位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执法文书要抄送同级地方政府。对新建、扩建、改建矿井,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制订落实防治水害的措施,配备必要的探放水设备,健全完善矿井防排水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