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碎尸案"爆惊人消息:"被害人"根本没死!(2)(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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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1:0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初审终审均认定其为凶手,后执行了枪决 1987年4月下旬,在麻阳县城的锦江河中,陆续发现了六块被肢解的女性尸块,当地警方当即立为“4·27特大杀人碎尸案”,并展开侦查。警方在对失踪人员的排查中,发现在麻阳县城当时的广场旅社做过服务员的贵州省松桃县女青年石小荣(当时18岁)离奇失踪。警方通过血型对比等调查手段(当时未有DNA检测),石小荣最终被认定为被害人。 警方把与石小荣有过往来的人列入排查范围。而根据肢解尸体的手法比较专业的特征来看,办案人员又将疑凶的调查范围首先集中在医生和屠夫两类人身上。由此,当地马兰村村民滕兴善被定为重点怀疑对象。办案人员的推断理由有二:一,滕兴善是个屠夫;二,有人举报滕兴善曾经到过广场旅社嫖娼。1987年12月6日,当地公安机关将滕兴善收容审查,1988年10月26日滕兴善被检察机关起诉,同年12月13日滕兴善被一审判处死刑。 记者看到,在当年的(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案情是这样认定的:一九八七年四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兴善与和他有暧昧关系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丢失现金,怀疑系石盗走,便追赶石至马兰州上,将石抓住,石呼救挣扎,被告将石活活捂死。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的尸体肢解成六块,分别抛入锦江河中灭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终字第1号的《刑事裁定书》中,对案件作出了这样的终审结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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