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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吃回扣被判受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2:11 现代快报

  新闻背景

  日前,福建省福鼎市医院的3名医生因为开处方而收回扣,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理由是福鼎市医院虽属公益医院,但是国有事业单位,医生作为国家公益活动的主要实现者,属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替药品经销商促销药品,利用手中处方权开列昂贵搭车药品从中收受回扣,其行
为破坏了人民医疗保障制度和药品市场秩序,均已构成受贿罪。

  医生吃回扣,肥了自己,苦了患者。就在大家都为福建的3名医生被治罪叫好时,有关法学专家却就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引发了争论。正方

  中国人民大学黄京平教授: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理所当然构成受贿罪。工作在医疗一线的医生也有公共管理的职能,如果没有一线的医生行使处方权,大到整个医疗社会保障体系,小到一个国有医院的正常运转,都没法实现。这个角色,恰恰体现了医生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性质和职能。国有医院是医疗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单位,病人凭医生开出的处方购药的花费有相当一部分是国有资金。医生吃回扣通常是通过“多开药、开贵药”,其实质是以部分地多支出国有资金为代价,换取个人好处。处方行为实质是对药品的管理工作,是国家公权力的表现,因此可以认为医生是属于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吃回扣,当然是受贿。反方

  中国人民大学赵秉志教授:目前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的行为以受贿罪处罚还没有明确、充分的法律根据。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可以说是一种受贿性质的行为,但用刑法中的受贿罪解释,则有很大的困难。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群众意见再大,也不能定罪,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持。

  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处方权不是一种职权,它只是医务人员从事业务活动的一种资格,就如同教师要想执教必须持有教师证一样,它并非法律上的权利。临床医生开具处方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病人服务的行为,并不具有“管理”性质,因此处方行为并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是利用了替病人诊断用药的职业上的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当然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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