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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105次司机状告交管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2:12 现代快报

  综合消息安徽来京务工人员40岁的杜宝良13日在律师的陪同下,就“万元罚单”一事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40岁的杜宝良告诉记者:“这是我平生第一次打官司。”

  1993年来京务工的杜宝良一直做蔬菜生意,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偶然得知自己驾驶的长安轻型运菜货车被“电子眼”记录105次违章,地点都是在每天经过的北京市西城区真
武庙头条西口,违章内容全是在这条路上闯禁行标志。结果是被交管部门扣罚210分,缴纳罚款10500元。

  这件事情经新闻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一方面,人们认识到机动车驾驶员要认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也呼吁交管部门作为执法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改进工作。

  这一事件的“主角”杜宝良在咨询了向他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后,决定以法律为准绳,提起行政诉讼,将真武庙头条所辖地交管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理由是:“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杜宝良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交管部门行政处罚违法,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退还已缴纳的10500元罚款。禁行标志属于无效标志

  据杜宝良的律师王英介绍,真武庙头条西口所立的禁行标志,是圆形的,红底,标志下方有一条白色粗条杠,条杠上面顶着一个白色小汽车图案。虽然这样的禁行标志在北京的很多路段都能看到,但是这种标志在国家颁布的42种交通禁行标志中没有。王律师认为,从法理上讲,真武庙头条的“禁行标志”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效标志,交管部门依据无效标志实施行政处罚,其处罚决定自然是错误的。81次处罚没有处罚决定书

  王英律师说,交管部门对杜宝良的105次违法记录均处以罚款,但仅在6月1日向杜宝良送达了24次违法记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余81次违法记录根本没有出具处罚决定,而只是让杜持交管部门的一纸罚款通知到银行缴纳罚款。王英律师认为,交管部门这样做,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交管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为杜宝良提供法律援助的王英律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王英律师说:“西单队记录了杜宝良未处理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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