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急需召回制度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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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2:27 舜网-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刘菊花葛素表)在与雀巢的“博弈”中,中国消费者表面看总算赢了。可企业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反应并召回问题产品?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的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里面都没有对问题食品的召回作出明确规定。 对照食品安全管理系列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
一、雀巢问题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碘含量指标;二、问题产品实际碘含量与其产品标签明示的碘含量不符;三、未对问题产品的碘含量进行检验就投入市场;四、问题产品在投入市场后被发现不合格,生产企业未实施预警反应计划和产品召回计划;五、对牛奶原料天然含有的碘含量波动引起奶粉碘含量超标这样一种危害,没有进行识别,也没有制定相应的预防或控制措施;六、雀巢公司对碘超标奶粉不予预警和召回的做法,引起消费者普遍不满等六个“不符合”系列标准中相关规定的做法。 目前我国食品企业普遍存在着一种扭曲的观念,即认为“食品召回”意味着企业声誉受损,因此非“万不得已”就绝不能实施召回。雀巢公司“入乡随俗”,眼下被媒体和相关部门“戳一下动一下”,但就是不提“召回”二字,其实正是这种观念在作怪。 据了解,目前有些省份已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系列标准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食品企业建立并在必要时实施产品召回计划。这一推荐性标准在当地具有了强制力,这是迫使企业自律、迅速建立实施产品召回制度最有效直接的方法,并可促使企业遵守标准的其他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