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中介停业前须公示30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2:47 新京报 | ||||||||
银行每月5日前须将中介资金往来明细通报建委 本报讯(记者谢炜)昨天,北京市建委下发了一项通知,要求房屋租赁中介在停业前须进行30天公示,目的是防止类似“坚石”的事件再次发生。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并已终止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所
新规为防中介“卷包” 建委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处长罗洪京介绍,有些中介公司在停业或退出该行业时,还与一些租房的消费者有合同关系(如收着租金等),“他们停业了或走人了,消费者还不知道,就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罗洪京说,”此举正是为了防止租房中介‘不辞而别’导致租房消费者经济受损“。 银行不得擅返保证金 去年实施的《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规定,由银行代收房租的中介公司需要向银行交付不低于60万元的保证金。 昨天的通知对此进一步要求,指定银行要于每月5日前将签约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保证金账户、监管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内余额、发生额和资金往来情况通报市建委主管部门。通知还要求,各指定银行要确保租金安全,未经市建委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银行不得擅自向房地产经纪机构返还租赁代理保证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