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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医疗鉴定 不同的结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3:2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同一起医疗纠纷,两家鉴定机构竟然得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是记者最近在浙江省丽水市发现的怪事。作为保障医疗公平的最后一道关口,医疗鉴定机构是否中立、鉴定结论是否公正,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两家鉴定机构 结论迥然不同

  2004年4月20日晚,浙江省丽水市58岁的妇女桑美珍因腹痛、胸闷、恶心、阵发性剧烈呕吐到丽水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6个多小时后,患者在这家医院死亡。第二天下午,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要求下院方出具了死因结论:患者由于急性胃肠炎的恶心、呕吐,使血压增高,导致急性左心衰发作,心源性猝死。桑美珍死后,遗体被送至浙江省病理尸体解剖中心解剖。专家们在左肾上腺发现了一个体积达半个肾大小的嗜铬细胞瘤,并由此确定,桑美珍死亡的真正原因是骤发的嗜铬细胞瘤危象并发急性高血压和肺水肿等严重并发症所致。

  就诊治过程是否得当?医患双方产生了分歧。为此,7月18日和9月13日,浙江省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丽水市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分别进行医疗鉴定,结果却大相径庭。前者认为:诊治医师对患者临床表现认识不足,始终未给予B超及其他相关手段检查,生前作出及时诊断和处理,或许可将病情挽回,患者的死亡与医方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而后者则明确表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和谐医患关系呼唤中立鉴定机构

  2002年9月1日前,处理医患纠纷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而其鉴定的对象则是其管理的各个医院,有人将这形象地称为“老子”鉴定“儿子”,其公信力受到质疑。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规定由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对医患纠纷进行技术鉴定,但实际上参加鉴定的专家基本上仍由各医疗部门中的知名专家组成。

  有关专家认为,目前在医患纠纷中,医学会并不是一个真正独立的中介机构。由于人员和经费的严重不足,医学会必须依赖医疗机构的赞助,同时又要接受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医院出事,医学会灭火往往成为一种默契的安排。

  舆论普遍认为,医患关系要回归和谐之路,首先必须具备中立的医疗鉴定机构,机构的中立才有结论的公正。同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违规行为的制裁还是空白,医疗事故鉴定本身也需要进行严格的鉴定。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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