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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未明码标价三房地产商接罚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4:47 东南早报

  6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要明码标价。这两天,市物价局开展专项检查———

  商品房未明码标价三房地产商接罚单

  早报讯(记者黄艺芬)6月13日下午至14日上午,市物价局开展为期一天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检查。4家具有预售证、正在销售楼盘的房地产经营单位有3家没有制作
价目表和执行明码标价,检查人员当场开出处罚通知书。

  检查人员对市区11家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执行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7家单位尚未开盘或楼盘已销售一空,在另外4家具有预售证、仍在销售楼盘的房地产经营单位中,检查人员发现其中3家单位没有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分别是位于刺桐东路南段的某房地产公司、江滨路的某花园城售楼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商城广场。只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房地产经营单位根据物价局制定的价目示范表制作了价目表,并在备注中注明相关收费标准,但没有张贴公示。

  日前,市物价局发出《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于6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在售楼处醒目位置张贴销售价目表。价目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朝向、销售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等。

  据介绍,根据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将对这3家没有执行明码标价的单位采取最高限额5000元的罚款。“如果经营单位屡查屡犯,拒不纠正,我们还将提请工商、建设部门等给予相应处罚,如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检查人员提醒消费者,发现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可拨打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

  明码标价标明这些

  物价局要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采用价目表明码标价。

  价目表应标示:项目名称、朝向、楼层、户型、计价面积、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项目名称应标明所售房产整体名称(如具体栋落);计价面积应标明计算价格的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销售价格外收取或代收的任何费用都须在备注事项中事先标明。价目表必须设置于售楼场所的醒目位置,销售价格变更时,应及时更换价目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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