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市民同情撞贼司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6:39 重庆晚报

  昨日,江北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介入江北区盘溪摩托车劫贼被追逐的司机焦某撞击致死一事调查(详见本报昨日7版)。同时,记者从江陵医院获悉,死者父亲和妻子前晚在该院确证了死者身份,姓胡。记者辗转联系上摩托失主汪某。汪称,完全没想到有人帮自己抓贼惹祸,对对方一是感激,二是愧疚。

  而被警方要求随传随到的焦某,则自称已平静了许多,除了送孩子上学,昨天他一直
待在家里。“我感谢大家对我的理解。”他说,当他从朋友处和网上获悉,外省也发生过类似事件,而事发时的“正义方”也被判刑时,他心里反而像有了“底儿”,不敢祈求什么,只有等待……读者言论希望得到轻判

  截至昨晚9时,24名网友和6名热心读者留言或致电,无一例外希望撞贼司机焦某能得到从轻发落。

  “从法理讲,司机防卫过当,希望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司机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判司机有罪,今后谁还敢见义勇为?恐怕把见义勇为奖金设100万元都无人问津了。”

  “国家应针对见义勇为出台一部法律,我们拥护见义勇为者。”……

  事发地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办汪主任也认为焦某应获“同情分”。他说,从法理讲,无论有心无心,焦驾车撞人致死的事实存在,“有法律条款,就依法办案。”但从情理讲,他的行为确是义举,“社会需要热心肠。”

  不少市民提问:焦司机算不算见义勇为?法律专家 手段必须合法

  市法制办参与《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案(草案)》起草的人士介绍,若焦确系抓贼,主观动机为维护社会正义,其行为肯定是“义举”;但就“勇为”而言,还有待相关部门查证。毕竟“勇为”的前提是不顾个人安危。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人士则称,即使维护公义,也应采取合法手段和恰当行为。“情理代替不了法理。焦的义举虽令人同情,但任何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都是平等的,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权。即使对方是劫匪、盗贼,也无权剥夺其生命。”至于能否申请见义勇为,必须等执法部门出具相关证据,层层申报才能评定。他也认为法院判决应讲求社会效果。

  记者 朱昕勤相关案例

  去年3月1日晚,湖南省长沙市的哥黄中权被两劫匪持刀劫去现金和手机。劫匪逃走后,黄驾车先撞倒两人乘坐的摩托,追上其中一名劫匪姜某并与其搏斗。当姜再逃时,黄驾车将其撞倒致死。随后,黄主动向警方自首。当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去年8月14日,成都一劫匪打劫后骑摩托车逃离,路人张德军见状驾车穷追不舍。立交桥上,逃逸摩托与张的轿车相撞,一劫匪飞出立交桥身亡,另一劫匪二级伤残。今年5月,已被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奖的张德军,被死者家属和伤者控告,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目前,此案还未最终判决。网络编辑:李平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精彩铃声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