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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不得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9:4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张颖)城中村土地被整体征用后,被征地的村落就存在“撤村建居”的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民政局日前专门印发了《西安市被征地农民撤村建居工作意见》的通知。

  根据通知精神,被征地农民撤村建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一、拟撤销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村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已全部或大部分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耕地面积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二、村(组)集体资产经过量化改造,产权关系明晰,村民委员会的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三、农村户籍人口已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劳动适龄人口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四、地方财政能够负担原村民居住地区道路交通、水、电、燃气、供暖等基本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公益事业发展的开支。五、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居民公共活动和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面积以及室外活动空间和绿化等公益性建设用地达到当地规定的标准。

  撤村建居的程序为,首先由村民委员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三区社区经济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撤村建居的方案,并说明撤村建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三区社区经济局提出撤村建居方案,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涉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或产权形式变更的事项,应当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不得进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程序。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撤村建居方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经济局报请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需要提交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撤村建居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经批准同意的撤村建居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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