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子涉嫌合同诈骗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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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09:53 每日新报 | ||||||||
谎称能办赴欧留学敛财共计100余万宫伟矫健陈善来 新报讯【记者宫伟通讯员矫健陈善来】一外籍男子利用在我国境内某国际贸易公司打工的机会,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报纸上刊登能够办理赴欧洲工作、学习的广告,在无任何办理出国签证的条件下,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100余万元。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认真审查案件后并报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昨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对该外籍男子批准逮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外国籍男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1967年 10月 4日出生,大学文化。 2004年 9月至2005年3月在舒格(天津)国际贸易公司工作。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 2004年10月至11月间,以舒格国际贸易公司的名义,在报纸上刊登能办理赴丹麦工作、学习的广告,在社会上招收出国工作、学习人员。该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办理出国签证的必备条件下,与欲出国者签订合同70余份,收取欲出国人员费用共100余万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购置办公用品和偿还自己债务。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致使70余人上当受骗。 除非享有外交豁免权 外国人犯罪也要担责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分析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原则,外籍人员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行为并触犯刑律的,除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均适用我国《刑法》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这是我国享有司法主权的一个表现。另外,根据《刑法》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