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要破除四种观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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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0:01 新华网 | ||||||||
规范执法行为,就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执法观念,及时摒弃我们执法中一些过时的、陈旧的观念。日前,在天津市检察机关召开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提出,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根源还是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科学的执法观,要保证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必须破除四种观念、树立四个意识——
第一,破除按“惯例”执法的观念,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意识。 其实,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惯例”往往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形成的,已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而有的干警甚至是领导干部,遇到具体问题,特别是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往往按“惯例”办事,总强调“我们一直是这样做的”,让他找出法律依据,又找不出。这样的“惯例”既然没有法律依据,就不符合严格依法办案的法治精神,所以必须摒弃。执法活动绝不能按“惯例”,必须按法律规定。我们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严格按法律规定去办案、按制度规范去执法,用规范保证公正。这样,不仅能让人民群众获得司法公正,而且能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规范程序感受到司法公正。 第二,破除被动执法、坐堂办案的观念,树立执法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别人的执法活动,必须主动了解情况、发现线索。被动地等待移送线索和案件,甚至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抗不抗等执法不作为的观念和行为,违背检察机关的职责,所以必须破除和改正。当前,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不强,要打破这个“瓶颈”,我们必须树立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措施,加大监督力度,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第三,破除方便自身办案的观念,树立服务群众、执法为民的意识。 以往我们建立制度、制定规定常常把方便自己执法放在第一位,导致有些做法妨碍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这些做法有违执法为民的要求,有违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所以也必须引起重视和修正。我们必须遵从法治精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好,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制定制度规范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多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方便,这也是提高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第四,破除办案神秘主义观念,树立检务公开的意识。 执法实践证明,以公开促进执法公正,是民主法治进步的潮流。失去外部监督的执法活动,更容易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导致司法不公。我们要破除办案工作神秘化思想,树立检务公开的意识。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凡是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诉讼事项,凡是人民群众关注的检察工作,除法律要求保密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开,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检察权的规范、公正运行。 目前,各地正在深入扎实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查摆问题需要从小处入手,从每一项检察业务工作甚至每一个办案细节入手,这样整改才能有针对性;但整改更需要从大处着眼,找准、深挖存在突出问题的思想根源。像天津市检察机关这样,以正确科学的执法观作指导,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和干警的思想实际,破除过时、陈旧的执法观,让现代司法理念根植干警心中,值得其他地方检察机关借鉴和学习。(本报评论员 丁海东)(责任编辑:熊红祥)(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