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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庸计划”:红头文件大于法律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0:03 新华网

  6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员梅某,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违反审判工作规定和纪律被罢免职务。这是5月8日中共兰州市委全委会通过“治庸计划”以来,第一个因“不作为”而被免去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月13日《中国青年报》)。

  据报道,梅某在主审一起死缓案件时,没按规定及时报请省高院复核,只把案件交给书记员,不久书记员辞职,案件一直没有上报,导致案件被告人超期羁押,案件拖了4年没有
办结。可见,梅某因这样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而受到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

  但把梅某的丢官,归结于“治庸计划”的实施,却并不妥当。因为,我国的《法官法》对这类行为的处理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其中第八种和第九种就分别是“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和“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在接下来的第三十三条中同时又规定,有上述“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可见对梅某这种拖延办案的行为,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同样的,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我国《公务员法》、《检察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既然法律已经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治庸计划”就纯属多此一举。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并不是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是法律执行不到位,法律明明确确的规定,往往在执行中打了折扣。如果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类似梅某的行为,一经查实,就应当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作出处理,完全不需要再来一个“治庸计划”。

  原本法律有规定,却偏偏要再出台一个红头文件,显示了某些部门对红头文件的依赖。这种依赖症对目前正在推进的依法治国并无多少好处,它使原本威严的法律处于空置状态,这不仅是法律资源的浪费,更是对法律威权的严重消解,可以说后患无穷。作者:庚向荣(责任编辑:熊红祥)(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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