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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0:16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 “6·5世界环境日前夕,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郑州市大气污染环境执法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解决了困扰该市大气污染环境执法中的瓶颈。

  “条例”突出郑州市的地域特点。在立法中充分考虑郑州市的地理、气象等多方面的因素,如郑州市的风向在一年中多为西风,地势为西高东低,立法过程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又不能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限期搬迁。突出郑州市地域特点的很多方面均能在条例中得以充分体现。

  “条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考虑到当前的环境形势,经济形势和科技形势等多方面的内容。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1、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同时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行年度检测制度;2、无燃煤区建设。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市市区建成区一定范围内划定无燃煤区并予以公告,并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无燃煤区范围,在划定无燃煤区时,应当充分听取区域内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无燃煤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在法律中还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气以及沼气、风能、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3、在部分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第十七条规定: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排放单位的在线监测系统纳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测网络。

  “条例”对人民政府以及行政职能部门做出相关法律规定。在第三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和工业布局,保证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资金的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条例”对今后环境保护工作更加顺利有效开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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