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住房涉及七种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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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0:29 今日扬州 | ||||||||
今日扬州网消息:从6月1日起,国家新房产政策对二手房交易、非普通住房销售在税收政策上作出了调整。记者昨从市有关部门获悉,我市关于个人销售住房的纳税细则近日出台,这项细则对转让二手房涉及到的营业税明确了新标准。 据了解,本次纳税细则变化最大的是营业税,细则规定,对不足2年对外出售的住房,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
个人销售住房还涉及另外6个税种,但基本按老规定征收。其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但对房产登记产权人为1人,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税,同时对个人转让自有5年以上、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额为依据,单位或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按转让收入的9%征收,对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销售普通或非普通住房,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另外,个人销售住房还需缴纳3%的教育费附加、1%的地方教育附加,在市区还需缴纳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