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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权利不珍惜过期举证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1:18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禤 繁 通讯员邓莉)本来自己是有理的,但是由于没有及时向法院提交材料,结果只能是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日前,玉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而被驳回的民事案件。

  1996年,慕某因建房资金不足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万元,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经过银行多次催促仍未如约归还本息,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玉州区法院受理后,分
别向原告银行和被告慕某发出举证通知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举证通知书7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庭审中,慕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银行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所举的证据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被告在庭上不予质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就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本案中,法院给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期限是相等的,同为7天时间。原告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有关时效等证据,但却不提交给法院,导致证据失权,以致在庭审当中被告对有关时效证据不同意质证,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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