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次违章司机状告交管支队(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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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1:33 东南快报 | ||||||||||
杜宝良的代理律师北京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认为,导致杜宝良在北京同一路段违章的交通标志是无效标志。在真武庙头条路口的禁令标志,与国家颁布的42种交通管理禁令标志对比,与一种有相似之处,但在禁行横杠上,增添了一个小汽车的模型。据了解,在实际生活中,就曾发生过有司机认为这个标志就是“只准小汽车通行”的事例。 公众关注的“杜宝良事件”以一种匪夷所思的方式进入司法程序:杜宝良提出确定他违章的禁行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应属无效标志。13日上午,杜宝良向北京西城区法院申请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以下称西单队)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万元罚款。 杜宝良起诉西单队的三大理由是:禁行标志应为无效标志;交通队执法程序违规,少送达81次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西单队未及时告知杜宝良违法行为,有悖于执法原则和目的。 7天后,法院将决定是否受理此案。 对于杜宝良及其代理律师指出的真武路头条西口的禁行标志无效的问题,交管部门表示,这种禁行标志是合法的,“这是在公安部备了案的,在本市任何一个单方向禁行的路口都用这种标志。” 北京市交管部门表示,他们已经作好应诉准备,并将于近期开新闻发布会,对“杜宝良事件”做详细回应。 事件回放 今年5月23日,在北京贩菜为生的安徽人杜宝良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驾车运货时,在真武路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10500元。此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曾被查出违章。 今年6月1日,杜宝良前往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巨额罚款。媒体与公众对此事反应强烈。“杜宝良事件”迅速成为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与服务是否失衡的热点话题。 纵深 遵循程序的处罚 才是合法的处罚 被访者: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记者:何教授,杜宝良多次违法的事实都是由摄像头记录的,您怎么看待这种执法现象? 何兵:从法理和法治发展过程来讲,安装摄像头只是方便采证的形式,摄像也只是采取了证据,并不能代替执法自身;而根据法律规定,采证之后还有处罚程序,这两个程序是不同的。本案暴露的问题之一,就是混淆了采证和处罚这两个不同性质的程序。 采证以后该怎么处罚,交管部门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运作,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有效送达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改变。 记者:现在的交通执法过程中,往往需要公众主动来查询自己有没有违法记录,如果不及时查询,可能根本就意识不到自己违法。 何兵:交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要事先告知相对人,这是其法定义务。但要求行政相对人去查看自己是否被处罚,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已把法律分配给它的告知义务强加给了相对人,变成行政相对人的“得知”义务,这就大大有问题了。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很清楚的,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没送达,而且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行政处罚就不成立。打起官司,行政机关就要面临败诉的巨大风险。 记者:交管部门讲,他们曾经给杜宝良单位打过电话,这是否意味着他们就已经履行了送达义务? 何兵:那不行,那是义务没履行完毕。 记者:交管部门称,他们曾经在交通广播上发布了违章信息。 何兵:《行政处罚法》规定,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所谓公告送达,一般指的是在报纸上发布公告。也就是说,公告送达是要式行为,它是可以固定化、特定化的,电视、广播并不是法定的送达方式。据《新京报》(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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