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条件放宽 新规定10月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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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1:3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15日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在今日(15日)上午国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改后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将于10月起正式实施。内容涉及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等问题。 据刘丹华介绍,劳动保障部已对1994年发布的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规章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6月14日
刘丹华表示,修改后的新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为愿意到大陆就业的台湾同胞提供了有利条件。这些新规定的内容,同样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香港、澳门居民: 一、放宽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岗位条件。原规定关于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条件中,包括“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和“用人单位要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新规定中已取消了这两个条件,不再限制台湾居民从事的岗位。根据新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聘雇台湾居民,这就扩大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空间。 二、放宽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应具备的条件。原规定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条件中,包括“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新规定中已取消了这个条件。这样,没有就业经历的台湾青年在大陆高校毕业后,也可以直接在大陆就业。其他台湾居民只要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条件,可以同内地居民一样平等就业。 三、简化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手续。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必须办理就业证,作为就业的有效证明和保障合法权益的依据。原规定中办理就业证的单位为省级劳动部门及其少数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新规定将办理就业证的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聘雇台湾居民的用人单位可以就近到单位所在的地级市或地区劳动保障局为台湾居民办理就业证。 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作的时限;取消了台湾居民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就业,续签合同前要申请办理延长就业手续的规定;取消了就业证年检的规定。这些修改简化了手续,将使台湾同胞能够更方便地在大陆就业。 四、增加了用人单位应为被聘雇的台湾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近年来,大陆的社会保险体系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为了进一步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就业后的合法权益,新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的内容。根据新规定,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可以与大陆居民一样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刘丹华表示,鼓励和促进台湾同胞在大陆就业,是我们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新修订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发布实施后,劳动保障部将指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宣传,按规定认真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更好地保障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