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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龄可连续计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3:5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讯昨天,安徽省人事厅对国企下岗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以后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给出具体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以后,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其原在国企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据了解,由于改革,我市劳动人事制度方面出现了一些类似新问题。由于无先例可寻
,难以解决,遂就上述问题专门请示省人事厅。省人事厅昨天专门就此答复说,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以后,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原在国企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将签订安置协议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数上缴录(聘)用单位的,1993年工改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年限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上缴补偿金的,不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国企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合同,被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原在国企工作时间的连续工龄与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计算问题按上述规定执行。

  国企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但实际没有参加工作的时间或虽被聘用但没有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屈凤丽)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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